本期“委员说法”邀请到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主任赖建华围绕“以法治力量护航民营企业”这一话题展开探讨。 “五五分”常被称为“最差”的股权结构,因股东各占股50%难以形成有效决策。眉山某屠宰公司是一家政府特营的生猪屠宰企业。2016年,该公司由杨某和郑某共同出资经营,占比各50%。在经营过程中,两人因意见存在严重分歧、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对公司运营形成有效决议。郑某作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了公司公章、资金、生产等全部资产和经营活动,甚至强行将杨某赶出公司,不给杨某分红,完全控制了整个公司,实质上剥夺了杨某的股东权利。2021年10月,杨某无奈之下把挖掘机、装载机等机械、车辆开至屠宰公司,将公司大门及经营通道堵死,致使公司停业一年半。起诉前,相关部门多次组织两股东协调,均未能达成一致。郑某还以杨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多次报警、申请检察监督,意图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2022年4月,杨某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一审法院采纳杨某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其解散公司。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考虑到屠宰公司是本地唯一一家A类生猪屠宰企业,如直接解散公司,会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生活保障。该公司成立以来盈利状况良好,两股东虽然矛盾仍旧很深,但双方可能都不愿意走到鱼死网破、玉石俱焚的结局,案件仍有一定调解可能。于是,在二审开庭后,杨某律师主动向二审法官阐明案件背后的情况,并积极劝说杨某进行调解。经过杨某律师与二审法官、郑某多次沟通、调整和解方案,最终成功推动双方达成庭外和解。 在发生矛盾纠纷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矛盾是依法维权的有效途径,但法院判决并不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唯一结果和导向。在诉讼过程中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是人民司法工作在党的领导下的一个优良传统。现行民事诉讼法仍然把调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将其纳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别是新的形势下,充分运用调解手段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对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国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壮大、行稳致远离不开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作出一系列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展望未来,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伴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民营经济在法治力量护航下将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舞台和更加光明的发展前景。 眉山日报全媒体记者 杜欣谚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