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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 广播电视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文化安全,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行业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95号令)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市正开展2024年广播电视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现就严厉打击“黑广播”,“三电”广电设施网络破坏,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黑广播”(非法调频广播),为“黑广播”提供电源、场地、设施、内容、包庇等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或擅自改变无线电台发射功率、频道等技术参数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盗窃、破坏“三电”广播电视设施、设备、网络的行为,包括擅自迁改广电设施、破坏盗窃线路、阻挠施工或维护、施工挖断、非法收购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等行为。

三、对未经批准,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自行拆除。对拒不自行拆除的,一经发现,将依法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给予相应处罚;对擅自销售的,没收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如下(区号028):

38168600(市文广旅局)

36061910(眉山天府新区教体文旅局)

38101353(东坡区文广旅局)

37621598(彭山区文广旅局)

36201214(仁寿县文广旅局)

37403066(洪雅县文广旅局)

37202175(丹棱县文广旅局)

38811750(青神县文广旅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眉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眉山市公安局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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