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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龚宬铖: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3日对你单位将其分包的“旺达广场·旺达铭苑”项目劳务工程再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自然人的行为,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建执罚〔2024〕第Z04-001-2号),要求你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至眉山市财政局非税专户。

因你至今未履行以上缴纳罚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你作如下催告:

缴纳121元(大写:壹佰贰拾壹元整)罚款至眉山市财政局非税专户,开户银行:工商银行眉山市营业部,账号:2313399109024908763。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若你仍不履行该行政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彭寿街71-16号,联系人:张云,联系电话:028-38110613。

特此公告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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