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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坡烟处[2024]第52号

当事人:杨科,字号:东坡区川香味土特产店(个体工商户),性别:男性,民族:汉,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复盛乡观盛村1组,身份证号码:511121197908071598,烟草专卖许可证号:511402107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2MACXLWKP28,经营地址:东坡区子瞻大道金府穿越盛世6幢1层10号,联系电话:13036618185

案由: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2024年7月18日10时30分,东坡区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在东坡区子瞻大道金府穿越盛世6幢1层10号当事人经营场所,对其依法亮证说明来意进行检查(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511402107003),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货柜现场查获涉嫌违法卷烟:中华(双中支)0.7条、中华(硬)0.3条、中华(细支)0.2条、白沙(和天下)0.3条、云烟(软珍品)0.6条、钻石(细支荷花)1.4条、南京(雨花石)1.8条、云烟(软大重九)0.7条、中华(软)0.5条共计9个品种6.5条。经执法人员初步辨认,卷烟小盒上字体印刷模糊,底部钢印深浅一致,为涉嫌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执法人员告知杨科涉嫌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并在杨科的见证下,对涉案卷烟进行了现场抽样,因当事人行为涉嫌违法,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以上卷烟由我局抽样邮送至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2024年7月22日省局质检站出具卷烟真伪鉴别检验结果证明单、鉴别检验报告(鉴别检验报告编号R-JZ08240700219、卷烟真伪鉴别检验结果证明单编号R-JZ08240700221),中华(双中支)0.7条、中华(硬)0.3条、中华(细支)0.2条、白沙(和天下)0.3条、云烟(软珍品)0.6条、钻石(细支荷花)1.4条、南京(雨花石)1.8条共计7个品种5.3条鉴别检验结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云烟(软大重九)0.7条、中华(软)0.5条共计2个品种1.2条鉴别检验结论:真品卷烟。

在我局调查期间,2024年10月9日,当事人前来我局接受询问,承认涉案卷烟系其从他人处购进存储在经营场所内用于销售,无法提供涉案卷烟是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合法有效证明,并提供其购买来源和付款凭证,我局随即对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供购买来源情况与其所述无法相互印证。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前往店铺等方式联系当事人,但当事人不接听电话、不回短信、店铺也未开门营业。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我局将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延长至2025年3月31日,此期间我局一直尝试联系当事人,但均无法联系上,故认定其不接受调查处理,认定本案案值:3601.00元(叁仟陆佰零壹元整),其中真烟案值:1036.00元(壹仟零叁拾陆元整);假烟案值:2565.00元(贰仟伍佰陆拾伍元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身份证的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主体资格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2.查获涉案卷烟、涉案卷烟存放位置、经营场所店面照片,用于证明涉案卷烟存放地、品种、数量、规格及当事人存在经营行为;

3.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的详细情况以及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

4.现场照片,包括:执法人员亮证照片、现场抽样照片、卷烟封存照片、签字照片,证明清点涉案卷烟时的现场情况以及执法人员依法抽样送检、现场封存涉案卷烟全过程。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的涉案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履行了告知义务和告知其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数量等具体情况;

6.编号R-JZ08240700221的卷烟真伪鉴别检验结果证明单1份,编号R-JZ08240700219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涉案卷烟为假冒卷烟、真品卷烟的事实;

7.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卷烟为当事人所有且来源不是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8.《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证明对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的合法依据和具体金额;

9.联系当事人杨科的照片20张,客户经理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接受调查处理。

10.公告送达照片2张,证明我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送达。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且系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且不接受调查处理。

本案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调查,至2025年3月13日全部调查终结(卷烟鉴定期间为2024年7月18日-7月22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2025年3月13日本局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坡烟处告〔2024〕第5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由于本案调查后期,当事人不接受调查处理,依据《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处罚如下:

1.依法没收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中华(双中支)0.7条、中华(硬)0.3条、中华(细支)0.2条、白沙(和天下)0.3条、云烟(软珍品)0.6条、钻石(细支荷花)1.4条、南京(雨花石)1.8条共计7个品种5.3条;

2.依法没收真品卷烟云烟(软大重九)0.7条、中华(软)0.5条共计2个品种1.2条。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山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向眉山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东坡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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