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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酒驾 才能“久”驾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对广大驾驶人来说,这是安全行车的前提。但仍有不少驾驶人心存侥幸,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不负责,更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

【案例曝光1】

近日,仁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开展酒驾整治行动中,发现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鬼鬼祟祟有酒后驾车嫌疑,民警立即指挥车辆停车后进行检查。经检测,廖某全体内酒精含量为71mg/100ml。随后民警进一步核查发现,廖某全于2022年6月28日、2023年4月1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仁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

民警依法对廖某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案例曝光2】

近日,文某驾驶车牌号为川ZE***9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丹棱县北环路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丹棱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暂扣其机动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相关知识】

酒驾醉驾标准: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眉山日报全媒体记者 杜欣谚 整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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