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珍敏: 经李健(下称“转让方”)与舒先忠(下称“受让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转让方已经将判决债权转让给受让方。 判决债权是指:判决文号:(2017)川1402民初3245号 作出判决的司法机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判决当事人:李健(债权人)、岳珍敏(债务人,身份证;511122196207089025) 判决执行情况:该判决已部分执行。 自转让之日起,受让方依法享有转让方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债务人应向受让方履行、清偿债务,不得再向转让方履行、清偿。 本公告同时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对债务人的催款通知。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