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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药品医疗器械 智慧服务终端管理规定

本报讯(眉山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诗雨)近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满足群众24小时用药用械需求,促进药械零售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进一步提高流通效率和服务水平,防范药械安全风险,我市印发了《眉山市药品医疗器械智慧服务终端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自动销售行为。

《规定》主要适用于我市辖区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符合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规范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以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在大型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智慧服务终端,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品及需要备案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根据《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设置智慧服务终端应当符合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制定管理制度,配备《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及设施设备,对智慧服务终端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不能销售处方药品、甲类非处方药品、有特殊储存要求的药品、有特殊或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不得经营除药品、医疗器械外的其他商品。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系统将积极服务企业发展,引导企业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药品医疗器械智慧服务终端,满足群众24小时购药购械需求。同时依托智慧服务终端开展远程药事服务、网络销售药械、安全用药科普宣传、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等智慧服务,积极促进我市药械零售行业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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