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6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4破申3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杨明忠、陈建超、付春玉等24人申请四川省川眉芒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将该案交由本院审理。 本院查明,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人的财务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显示至2013年12月31日债务人账面资产总额为3,371,292,897.32元,账面负债总额3,407,636,310.30元;2015年后,债务人所属大洪山厂区交由眉山宇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经营,期限为5年,至2020年12月,各经营年度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的分红条件,债务人未有实际收益;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债务人大部分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48,448,500元;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裁定对39位债权人的债权予以确认,债权总额为2,196,577,821.15元,其中财产担保债权为295,565,307.41元;管理人在清理债务过程中,无人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和解的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川眉芒硝有限责任公司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债务人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以及本院对债权的确认,可认定四川省川眉芒硝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严重资不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6月9日裁定宣告四川省川眉芒硝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