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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11年!百万现金盗窃案宣判

本报讯(鲁钦沛)“现在开庭!”11月9日,东坡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涉案金额达100万元的盗窃案,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刘某某因经营公司需资金周转,便将大额现金及部分财物放置于某小区闲置房屋内。今年7月,被告人杨某在该小区访友时,发现该房屋窗户未关,在蹲守几小时确定无人在家时,遂翻窗进入该房屋,窃得人民币111万元、首饰若干。案发后,公安机关及时追回赃款100余万元。

该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判处杨某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又因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再加上本案涉案的大部分被盗财物已被追回,故对杨某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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