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维系家庭稳定的重要保障。然而,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屡见不鲜,尤其是涉及婚外赠与的情形,不仅侵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更挑战了社会公序良俗。本期“委员说法”邀请四川达宽(天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思行围绕“夫妻共同财产保护”这一话题展开探讨。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崔某某与叶某某及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中,崔某某与高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某与叶某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于2019年至2023年间陆续向叶某某转账73万元,叶某某回转17万元后实际收取56万元。崔某某提起诉讼后,法院认定高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叶某某全额返还56万元。法院明确指出,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婚外赠与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坚决否定此类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高某某未经崔某某同意擅自处分大额财产,直接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高某某基于与叶某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并向叶某某赠与财产,其行为既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未采纳叶某某“部分款项已消费”的抗辩,明确指出违法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因财产形态变化而免除返还责任。这一立场彰显了司法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严格保护,以及对婚内不忠行为的否定评价。判决强调,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私自处分共同财产,不仅侵害财产权,更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严重挑战。 此案具有三重社会示范效应。第一,通过否定婚外赠与行为的效力,遏制利用金钱维系不正当关系的行为,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基础。第二,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益得到司法强力保障,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内部公平的重视。第三,判决契合“诚信”“友善”“和谐”“公序良俗”等价值观导向,对净化社会风气、引导公众树立正确婚恋观具有重要意义。第四,该判决对于贯彻落实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宪法和民法典基本原则,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示范意义。 作为法律从业者,建议夫妻双方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共同财产处理规则,大额支出须协商一致,必要时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一方若发现配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第一时间收集对方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或向律师咨询收集证据的方法。如果与第三人协商未果,及时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相关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揭露婚外情的不道德性、违法性及婚外赠与行为的法律风险;媒体应引导公众树立健康的婚恋观,抵制物质化、功利化的不良风气。婚姻家庭的稳定关乎社会和谐,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法律为家庭筑起的一道“防护墙”。本案的裁判不仅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更向社会传递了司法守护夫妻共同财产及否定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坚定决心。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们期待通过法律规则的完善与执行,让每一个家庭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幸福前行。 眉山融媒记者 杜欣谚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