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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筑牢药品安全底线
市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科科长杨怡。

本期“委员说法”邀请到市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科科长杨怡,围绕“药品安全”这一话题展开探讨。

药品安全是保障公众健康的生命线。药品质量直接关系患者生命安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可能失效、变质,甚至产生毒性,威胁群众用药安全。我国《药品管理法》明确将过期药品列为劣药,禁止经营和使用。但总有人忽视药品安全的重要性,对药品管理不严格不规范,导致受到严厉的处罚。

2024年3月26日,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卫生室进行执法检查,发现2款药品超过有效期。经查,当事人以19.9元/瓶的价格购进盐酸氨基葡萄糖胶囊,该药品于2023年12月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仍以22元/瓶的价格摆放在拆零区操作台上。当事人以6.5元/盒的价格购进阿奇霉素混悬剂,该批次药品于2024年2月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仍以8.5元/盒的价格摆放在拆零柜内。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与有效期内的药品同摆放于经营场所的药柜和操作台上,且未作任何过期产品警示标识,视为待使用的药品,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彭山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上述2款药品,并处以罚款。

案例中的卫生室因法律意识淡泊,日常疏于对药品的管理,没有及时清理过期失效的药品,过期药品与有效内药品混放,给患者使用后可能造成身体健康风险隐患,因此该卫生室受到了严厉的行政处罚并公示。

监管部门须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筑牢药品安全防线,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从业者应严守法律红线,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公众若发现有销售和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可拨打12315举报,共同织密药品安全防护网,守护生命健康底线。

眉山融媒记者 杜欣谚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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