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委员说法”邀请到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袁勇艺围绕“耕地保护”这一话题展开探讨。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脉”,要站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高度,坚决扛牢耕地保护责任,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但是,有的人忽视粮食安全,随意踩踏耕地保护红线,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7年下半年,眉山籍人员曾某某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流转合同》,租用土地50余亩。后曾某某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雇人将租用地的部分永久基本农田挖掘成鱼塘。2022年11月,当地镇政府及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向曾某某发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恢复土地原貌、复耕复种。曾某某一直未复耕复种,并在2023年初继续蓄水养鱼。2023年4月,相关部门再次责令曾某某整改。同月,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鉴定,曾某某占用农用地挖塘养鱼现场总面积18.11亩,其中17.94亩永久基本农田达到严重损坏程度。 案中的曾某某,为一己私利置社会利益、国家粮食安全于不顾,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挖掘成鱼塘,并造成严重损坏,触犯了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终,曾某某为自己破坏耕地的行为付出惨痛代价。2024年2月,曾某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耕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养鱼短期内虽然可以获得比种粮更多的收益,但是大家都这样做,我们的粮食安全就会面临巨大的风险。 我们的相关部门要坚定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抓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耕地犯罪行为。 我们的广大干部和群众要加强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学习和宣传,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心中要时刻绷紧耕地保护这根弦。耕地红线不能碰,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眉山日报全媒体记者 杜欣谚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