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应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在确保现金收付渠道畅通的前提下,可为公众提高合法安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有效地维护人民币现金流通和谐发展。 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行为 1.明确对外告知拒收人民币现金:在营业场所标示“无现金”“不接受现金”等,或引用其作为广告宣传口号且不接受现金支付。 2.未声称拒收现金,但未给现金使用者提供支付渠道:如有收费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政务大厅,未设置现金收费窗口;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代收费业务时,不接受现金支付方式的;采用一卡通形式的,不支持现金购卡充值。 3.对人民币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排斥措施:如未明确表示拒收现金,但对现金支付采取提高价格、缩减收付时长等歧视性措施,导致现金支付无法顺利完成。 面对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的处理方式 1.明确告知其行为违法,沟通让其接受。人民币现金是国家的法定货币,不得拒绝接受现金支付。 2.收集保留证据,拨打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12363”。 (乐山市商业银行眉山分行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