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棱县鸡公山养猪场: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丹)应急罚〔2021〕5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 于2023年9月18日前将罚款250000元(贰拾伍万元整)、加处罚款250000元(贰拾伍万元整),合计500000元(伍拾万元整),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支行。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丹)应急执行催告〔2023〕1号。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丹棱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