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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本报讯(张情瑜)11月29日,洪雅县人民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穆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由洪雅县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洪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同时邀请该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旁听庭审。

今年5月2日,正值禁渔期。当晚6点,被告人穆某邀约被告人胡某、伍某乘坐一小船,在属周公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瓦屋山镇雅女湖库区,使用电线、电瓶、竹竿等自制的电鱼竿电鱼,被游客举报。公安机关到达现场时三人已离开小船,后在路边挡获胡某并查获鲢鱼、鲫鱼、鲤鱼等渔获物13.47公斤。得知胡某已被公安机关挡获后,穆某将电捕鱼设备沉入雅女湖以掩盖罪行。经洪雅县农业农村局评估,被告人穆某等人电鱼的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总损害31339元。

三被告人明知是禁渔期和禁渔区仍结伙电鱼并企图掩盖罪行,洪雅县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洪雅县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公诉机关举证翔实、措辞有力,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合法严谨,在铁的事实面前,三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穆某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具有犯罪前科、自首或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洪雅县法院当庭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三被告人拘役五个月至四个月不等的刑罚,没收查获的渔获物,并责令其连带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31339元,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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