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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黄剑夫(身份证号:44052519681

1104131):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旺达广场·旺达铭苑项目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于2022年4月24日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建执罚〔2022〕第Z11-006号),要求你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至眉山市财政局专户财政非税,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你作如下催告,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缴纳129000元(壹拾贰万玖仟圆整)罚款;

2.缴纳自2022年5月9日至今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不超出罚款数额)的罚款129000元(壹拾贰万玖仟圆整)。

罚款及加处罚款缴至眉山市财政局专户财政非税,账号:10044746144001000100010,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眉山市分行。

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彭寿街71-16号,联系人:范一丁,联系电话:028-38232508。

特此公告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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