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川1402破3号 本院于2022年9月1日裁定受理眉山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2年9月1日指定四川蜀立恒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为眉山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眉山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14日前,向眉山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顺河街北一段209号(眉山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室);邮政编码:620010;联系人:何定炬,联系电话:15378647671;李贵祥,联系电话:17781536515;邮箱:2177358511@qq.com﹞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眉山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眉山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