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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年知行合一 匠心绘制“法治蓝图”
当事人为王平(右一)送来锦旗。

□杨晓莉 曹澜曦 廖文凯 文/图

自1987年参加工作以来,王平始终扎根在“审判营地”,用35年的坚守践行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法者宗旨;不负韶华,用“专一”二字诠释着他的“司法之路”。

“时刻做到心中有百姓”

毕业后,王平就进入原眉山县人民法院太和法庭工作,担任书记员,依靠一辆自行车奔走在办案一线。

作为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书记员,最让王平印象深刻的是一起婚姻纠纷案。

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薄弱,有一起离婚诉讼案件,女方当事人起诉离婚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但男方一家要求女方不能带走任何物品。王平和同事前往调解,看到现场百余名群众聚集在一起,对年仅20岁出头的王平来说,这是从未遇见过的情况。

王平沉下心来,首先找到当地村干部开展工作,现场为村民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并从村民的角度思考问题,为他们答疑解惑。最终在王平的坚持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的怒火与矛盾得以平息,该起婚姻纠纷也得到圆满调解。

眉山地区撤地建市,眉山县人民法院更名为东坡区人民法院,王平以较强的办案能力,先后在思蒙法庭和万胜法庭担任副庭长、庭长职务。

“做一位法院人的意义在于,无论在哪个地方,都能佑一方百姓平安,实现定纷止争的最终目标。”从书记员到审判员、庭长,他一直都“卧”在基层,在农村法庭他用了近20年的时间来做一件事——做百姓法律之路的“引路人”。

基层法庭与群众距离最近,老百姓“家长里短”的事情都会找到人民法庭进行解决。在当时法庭人少事多的情况下,王平不计分内分外,处理了大量纠纷。

与老百姓相处久了,王平知道小矛盾不化解就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为此,他深知调解的重要性。2010年东坡区人民法院建立“大调解”制度后,王平更将自己多年“案结、事了、人和”的调解理念活用在整个工作中,其调解经验也在全市大调解工作会上作分享。一次次的尝试与坚持,取得了喜人的成绩,王平在法庭任职期间未发生一起信访事件。

“做好自己分内事的同时,努力做好分外事,不计较得失,要以‘吃亏是福’的思想为群众办实事。”王平的同事说,这是王平在工作中说得最多的话,他用实际行动履行着自己的格言,知行合一。

“多学善思方能致远”

“学无止境”一直刻在王平的脑海里。除了日常工作上各类业务知识的拓展,看着法院不断涌进一批批司法考试过关的年轻人,作为前辈的王平内心“不服输”的劲儿冒出来了。2006年,他也去参加了司法考试并过关。

“身在审判庭,在业务学习方面,我一直没有懈怠。只有把法学知识学深悟透,才能在实践中把握好法律的价值取向,做到公平公正。”王平说。

2007年,王平被调到东坡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任局长,对于一直接触基层矛盾纠纷的他来说,这又是一项挑战。

在执行局工作的5年时间里,他通过深入学习,不断拓展自己审判、执行等法律知识,并把实践和理论进行高度融合。同时,他还利用空闲时间,将所学所思整理出来并撰写成文,供众多法务工作者参考学习。

有一次,王平接到上级法院执行局发出的一份督办函,要求他所在的执行局对一件已经结案的执行案件进行复查,因所委托的评估机构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一份抵偿裁定书要求予以撤销。王平对该案复查后,认为问题重大,即提交东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抵偿裁定不予撤销。至此,他陷入了两难境地。

为理清上下级执行局的关系,王平深思熟虑后,总结出要认清执行权本身具有的不同属性,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行使好上下级法院执行局各自职权,并提出建议整理成文。该文章被收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改革和创新》一书中。

在法律的“长河”中,王平真正做到了“多学多思”,以身作则。在他的带领下,整个团队形成了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理论实践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肩扛责任不忘初心”

一身正气、纪律严明的王平在2013年进入院党组,并担任纪检组长。面对当时一些不良社会现象,王平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全院干警正风肃纪。通过建章立制、从严治院,激励干警持续发扬勤廉、高效的优良作风,不断增强法院的凝聚力、战斗力,切实打造了一个风清气正的法院队伍。

然而,他心中永远挥不去一名法官的审判情结。他说:“作为一名法官,坐堂审案是我无法割舍的情结。”

2017年,王平被任命为流动法庭庭长,又开始了他的“审判之路”。直至2021年未担任党组成员后,转战至民事审判第一庭,王平一直兢兢业业地坚守着自己的初心。

工作30余年,他拒绝了停下脚步休息的建议,仍选择挑重担,成为繁案团队的一员,专门负责繁案、难案的审理。

在此期间,王平始终保持对案件办理“高标准、严要求”,将自己的经验融到实践中,充分发挥不惧挑战的优良品格,积极做好司法为民工作。

在一起劳务致害纠纷案中,被告某单位聘用原告为某艺术团演员,并签订了《劳务合同书》。但在一次演出时,原告不慎摔伤被送往医院,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出院后,原告与设立该艺术团的单位即被告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王平阅卷后,庭前多次与双方沟通协调,但被告并不同意调解,认为该艺术团经历了多次改革,责任主体并不能确定,要求判决。庭审结束后,王平再次组织双方协调,对案件当事人分别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历经4个小时的努力,被告接受了法官的意见,同意给予原告经济补偿,双方握手言和。

“远飞者当换其新羽。”王平就是在不断地学习中,让自己“远行”,在严谨的审判工作中,用“正义之魂”扬起了法治“风帆”。面对每一起案件,他用自己的一丝不苟,努力让群众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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