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在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道路执勤执法工作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等规定对交通违法车辆进行扣留,但仍有170辆车辆的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超过三十日没有向我大队提供被扣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予以公告,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领取和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车辆进行处理。 170辆电动三(四)轮车辆情况: 1.电动三轮车132辆。 2.电动四轮车38辆。 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