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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公告

李云富(身份证号码:5111271957****123X):

我局对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洪卫医罚告[202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至此公告届满视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逾期不行使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眉山市洪雅县洪川镇人民路160号,联系电话:028-37411995。

特此公告。

洪雅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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