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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二号) 眉山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眉山市统计局 2018年1月27日

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

眉山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2016年,全市有农业经营户71.9万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7140户。有农业经营单位4901个。2016年末,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3098个,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1074个。

表1 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单位:户、个

全市东坡区彭山区仁寿县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农业经营户71944816507852670341678802953696942758 #规模农业经营户7140281414471513511424431农业经营单位49019855311247789408941 #农民合作社10743344726223394104

注:农民合作社指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

二、农业机械

2016年末,全市有拖拉机2287台,耕整机6398台,旋耕机17240台,排灌动力机械160668台,联合收获机869台,机动脱粒机94931台,饲草料加工机械8230台,增氧机18089台,农用运输车8101台。

表2 主要农业机械数量

单位:台、套、艘

全市东坡区彭山区仁寿县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拖拉机228755446591620339110耕整机639892819312669444267159旋耕机17240164811541124413521178664播种机3361157312010216水稻插秧机4571934417212729排灌动力机械160668376662036684924609294382182联合收获机86981100617361619机动脱粒机949312421729477927394221801167饲草料加工机械823065413175024365603267挤奶机28931183219387剪毛机112127464241增氧机18089806030176037156160659果树修剪机23303311992651228100207农用运输车810127027703013776469371内陆渔用机动船375197220035742

三、农田水利设施

2016年末,全市调查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4.9万眼,排灌站2507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1.8万个。

表3 农田水利设施

全市东坡区彭山区仁寿县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能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494433140420218450180738811880排灌站数量2507765395650220113364能灌溉用的水塘和水库1826031121673935474312452133

2016年末,全市实际耕种的耕地中能灌溉的耕地面积11.5万公顷,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1万公顷;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4.5%,使用地表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95.5%。

表4 农田灌溉

单位:公顷、%

全市东坡区彭山区仁寿县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实际耕种的耕地中能灌溉的耕地面积11517930410841458529719833087319#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10476460573530711365425275按灌溉用水主要水源划分构成-------地下水4.511.41.51.67.33.73.4地表水95.588.698.598.492.796.396.6

四、设施农业

2016年末,全市温室占地面积84公顷,大棚占地面积1336公顷,渔业养殖用房面积30.4万平方米。

表5 设施农业

全市东坡区彭山区仁寿县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 温室占地面积

(公顷)

8424.62.917.97.117.513.9 大棚占地面积

(公顷)

1336729.6270.3115.771.140109.4渔业养殖用房面积(万平方米)30.411.81.415.50.90.080.7

注:

1.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2.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

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3.农业经营单位: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普查港澳台)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4.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5.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6.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

7.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8.排灌动力机械:指用于农用排灌作业的配套动力机械,包括柴油机和电动机。

9.联合收获机: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脱粒、分离、清选等其中多项工序的机械。包括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

10.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

11.饲草料加工机械:指青贮切碎机、铡草机、揉丝机、压块机、饲料粉碎机、饲料混合机、颗粒饲料压制机、饲料膨化机等机械。

12.增氧机:指由动力驱动对水体进行增氧作业的渔业机械。

13.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是指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于7.4千瓦,载重量不大于500千克,最高车速不大于50公里/时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四轮)指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于28千瓦,载重量不大于1500千克,最高车速不大于70公里/时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14.灌溉耕地面积:指实际耕种的耕地中,有灌溉设施、有水源,正常气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积。

15.温室、大棚占地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16.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单位:眼、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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