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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眉山市公安局 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眉山市环境保护局 眉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禁止在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眉东府通〔2017〕1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的通知》(眉安委[2016]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在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主要区域是苏祠街道、大石桥街道、通惠街道、崇礼镇、太和镇、悦兴镇、尚义镇、象耳镇、松江镇辖区范围及岷东新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泡菜产业园区、眉山经开区新区建成区范围。

二、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中心城区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请及时予以举报,举报电话: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110。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眉山市公安局

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眉山市环境保护局

眉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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