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
        
联系方式

 

办公室 :38166899

总编室 :38166811

采访中心:38166844

编缉中心:38166822

广告部 :38169928

网 站 :38166855

温馨提示

全市广大经营业主:

2016年度企业(含农专、个体)年报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要求,从2016年度年报开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时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内容。

请2016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互联网址:http://sc.gsxt. gov.cn)在2017年6月30日以前报送并公示2016年度年报。

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向社会公示。

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是积累信用的过程,不按时年报将影响企业诚信,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醒各位业主珍惜自身信用,按时年报公示。

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4日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1 缩小1 默认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