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广大经营业主: 2016年度企业(含农专、个体)年报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要求,从2016年度年报开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时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内容。 请2016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互联网址:http://sc.gsxt. gov.cn)在2017年6月30日以前报送并公示2016年度年报。 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向社会公示。 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是积累信用的过程,不按时年报将影响企业诚信,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醒各位业主珍惜自身信用,按时年报公示。 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