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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 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前后有何变化?

一、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

修改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办结后才能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

修改后:环评审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同时进行,但仍须在开工前完成。

修改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修改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删去了“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

删去了“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三、取消行业预审。

修改前: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修改后:取消了“行业主管部门预审”。

四、“未批先建”最高罚款20万元改为总投资额的1%至5%。

修改前:罚款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最高为20万元。

修改后:罚款总投资额的1%至5%,项目如果上亿元,罚款可高达100万元至500万元。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眉环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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