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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本报讯(记者 严丹玫)昨(4)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近日出台《眉山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健全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城乡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医疗困难。

根据《办法》,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办法》对救助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城乡低保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及门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中,经各类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照不低于70%救助,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封顶线不低于20000元,重大疾病及普通疾病的救助封顶线不低于8000元。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患重大疾病住院及门诊、普通疾病住院、特殊疾病门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中,经各类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费用,按照100%救助。

《办法》规定,中央、省、市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用于补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中,经各类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各区县配套资金解决。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实用情况,按季度向社会公布,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等情况应每季度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将于7月下旬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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