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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眉山市国土资源局 眉山市城乡规划局 眉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禁止违法建设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维护规划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擅自占用(利用)房前屋后、建筑公共部位、城市道路广场、城市园林绿地、屋顶违法修建建(构)筑物的,相关职能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二、对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相关职能部门坚决予以查处,构成条件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依法认定的违法建(构)筑物,执法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已经办理的,应当依法处理。  四、违法建设行为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阻碍或者组织、策划、教唆、煽动群众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查封、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等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彭山城区)征地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对一切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并视违法情节依法从严处理。  六、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违法建设的,应当主动拆除;拒不拆除者或者阻碍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从严处理。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眉山市国土资源局

眉山市城乡规划局

眉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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