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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自然灾害救助实施意见

本报讯(记者 严丹玫)为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管理,建立健全标准化救灾工作管理机制,实现救灾资金效益最大化。近日,我市出台了《自然灾害救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范围、救助标准、使用程序、发放形式以及对资金违纪违法使用问题的认定和处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意见》规定,各区县自然灾害救助年度财政预算原则上按辖区人口每人2元标准进行测算,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主要用于灾害应急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救灾物资采购和储运等七个方面。

《意见》明确了各类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具体为:应急救助每人每天15元,旱灾救助每人每天5元,维修加固户均3000元,重建户均3万元,“三孤”、散居五保对象户均3.5万元,一、二类冬春临时生活救助对象每人分别不高于600元和300元。同时,对救助对象认定、发放要求、公开公示等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意见》明确规定,自然灾害救助按照“工作分级负责、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进行。一般性自然灾害救助由各区县负责,启动市级以上响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由市、县(区)按规定比例分担,国家和省有明确标准的按国家和省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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