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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银行履约按期收回贷款
——相关金融法律政策解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眉山监管分局

近年来,为了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国家出台了推动信贷增长、允许续贷等一系列金融稳增长的政策措施,银行主动响应、积极落实,取得了良好成效。但部分企业对相关政策认识模糊甚至错误,认为即使贷款到期,银行也不应收回贷款,将企业资金困难归咎于银行,更有甚者企图拖延逃废银行债务,对银企关系产生了不良影响。下面对法律及相关政策作相应解读,希望推动各方面理解支持银行履约按期收回贷款,澄清相关认识。

一、贷款资金来源于存款人和客户,到期后必须安全收回

《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之所以从法律层面要求银行经营管理将安全性置于首位,是因为银行的特性在于主要依靠吸收公众存款经营,自有资本金很少,这也是银行与普通工商企业的最大区别。正是这种资本金少、杠杆率高的特殊性决定了银行存款人是主要的终极风险承担者。银行的钱来自存款人,银行就必须为存款人负责,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为此,银行有义务在整个经营过程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使资金风险降到最低。贷款作为银行主要的资产业务,银行不仅要严把好贷款发放关口,审慎地发放贷款,更要正常收回到期的贷款。如银行不能正常收回贷款,形成不良资产,势必会影响银行的流动性,严重时最终导致银行不能正常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从而最终损害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形成金融风险,危及国家金融安全。

二、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贷款,受法律保护

《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银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是依法行使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相对应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了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为了保障以上权利义务的实现,《商业银行法》还规定:“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银行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建立在依据《合同法》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基础上,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也是借款人和银行双方作为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如借款人不按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甚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就损坏了银行与企业之间正常的信用关系,自身也会形成难以消除的不良信用纪录,反而会在以后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信贷支持。这种失信行为如果任其蔓延,对社会诚信体系将造成破坏,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最终影响整个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发展,所以必须坚决反对并应依法给予惩戒。

三、正确认识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和续贷

首先,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不等于不正常收回贷款。抽贷即提前收回贷款,压贷即拖延贷款支付,断贷即停止贷款供给。与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贷款有本质区别。不对所有企业搞“一刀切”式地抽贷、压贷、断贷,是银行在经济下行条件下支持稳增长的积极举措,可以防止信贷供应的大起大落。这种措施的支持对象是暂时有困难,但市场前景好、诚实守信的企业,而且要经过银企双方协商一致,绝不能成为企业有钱不还、拖欠贷款本息的理由和借口。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坚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压的原则,增强资金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政策要求中,既有扶和保,也有控和压,对产能过剩及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贷款,银行也可以结合实际进行收回,通过信贷调结构推动经济调结构。

其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能“续贷”不等于不收回贷款。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解决小微企业“倒贷”问题,银监会发布《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该通知明确,经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主动申请,银行审核合格后可为其办理续贷,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规定条件是指:1.依法合规经营。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3.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4.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周转条件和标准。5.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可见,续贷并不是银行不收回对小微企业的到期贷款,而是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贷款到期之前,提前开展新贷款的贷前调查和评审,以保证企业能拥有不间断的流动资金贷款,既解决企业资金周转问题,也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顺应新常态下经济金融环境的发展变化,为小微企业“雪中送炭”。

最后,银行正常收回贷款可以更好支持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信贷资源的有效配置对于企业微观主体以及国家的宏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关于我国融资难、融资贵的讨论不绝于耳,解决这一难题除了发展直接融资市场,创新银行产品服务之外,还有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提高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率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要加快存量信贷的周转。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贷款,增强了资金的流动性,信贷资金能更好地满足信贷需求;如果不能收回贷款,资金形成沉淀,银行支持企业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也会随之减弱。

总之,在经济下行时期,银行应积极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企业也要义利兼顾、诚实守信,主动积极与银行接洽协商,争取银行的支持和帮扶。只有银企双方相互信任、坦诚合作,才能互利共赢,实现经济金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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