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
        
联系方式

 

办公室 :38166899

总编室 :38166811

采访中心:38166844

编缉中心:38166822

广告部 :38169928

网 站 :38166855

我市出台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本报讯(记者 严丹玫)为加强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安全、文明、优质的旅游环境,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眉山市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下月中旬开始实施,有效期两年。

《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景点为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包括风景区、旅游度假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类旅游区域。鼓励境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通过独资、合作、合资等形式参与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

规划建设方面,《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所在地乡镇总体规划和旅游景区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景区景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经营管理方面,《办法》规定,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制定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制度,公开服务项目、营业时间及收费标准,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主动接受旅游、物价等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游客选择,禁止向游客强行出售联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特定对象实行免费或优惠,并设立明显标志。同时,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对其景区景点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旅游者在景区景点进行游览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1 缩小1 默认1